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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新闻来源: 点击数:2670 更新时间:2015-6-2 14:46:39 收藏此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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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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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高新技术企业6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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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
受让、手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 自
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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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薪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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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
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
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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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
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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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
企业当年收入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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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是指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
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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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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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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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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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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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工业企业 |
不超过30万元 |
不超过100人 |
不超过3000万元 |
其他企业 |
不超过30万元 |
不超过80人 |
不超过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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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
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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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例题】某企业2008年会计利润200万元(未考虑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其中已扣除的“三新”开
发费6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是(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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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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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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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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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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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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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三新”开发费加计扣除数=60×5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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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200-30)×25%=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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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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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
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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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创投企业优惠——部分投资额抵扣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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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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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
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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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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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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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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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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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总《关于印发〈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
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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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
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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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国家税总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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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速折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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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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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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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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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折旧年限 |
规定折旧年限的60% |
加速折旧方法 |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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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年检审计-苏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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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
《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
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有效期内,
其税收优惠没有年限限制。 原具体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过本次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可选择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按
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
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
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
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
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
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4)款产生争
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
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4)款规
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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