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⑵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⑶ 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