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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认定新政策2013年
新闻来源:    点击数:2949    更新时间:2015-6-3 9:51:15    收藏此页

一、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申请条件:

       1.  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

       2.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

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

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  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

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

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

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

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

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  具有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

技术支撑环境;

  

二、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

   条件一: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一般是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

受理通知书可视同
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根据这个规定,进行软件产

品登记必须预先进行
软件著作权登记


   条件二: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三、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4.  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

营业务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  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

的上年度合同金额******的两个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

       6.  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

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  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和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境内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8.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

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9.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

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

程文档记录;

       10.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市经信委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四、软件产品登记需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
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软件著作权登记受理通知书);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

奖证书等)

 五、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

境内新办软  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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